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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2015-12-10 11:17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节能减排燃煤锅炉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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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落实《办法》情况及抽检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上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进口商品煤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整体质量分析,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五、积极宣传推广

(一)各地要积极推进典型城市、电站、燃煤工业锅炉燃用优质煤项目示范,并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推广使用优质商品煤。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使用优质煤的节能减排效果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力度,鼓励社会使用优质商品煤。

请各地方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细化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商品煤质量不断提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大气环境的改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环保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30日

原标题: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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