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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
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五)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阶段: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在检查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处理阶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结束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备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目前在电力安全监管领域广泛的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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