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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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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并网协议、售电合同和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接网协议的备案

实施依据: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2.《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四十四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 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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