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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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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电力企业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定级结果的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第八条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汇总本单位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的定级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各区域(省)内的电力企业汇总本单位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的定级结果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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