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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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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备案

实施依据: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对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各派出机构网站等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追责情形: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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