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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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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承装(修、试)企业从事跨区作业和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实施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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