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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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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质监机构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以及拟出具电力工程质监报告的备案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 二、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年度与阶段性工作计划、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以及拟出具电力工程质监报告均应及时报备能源监管机构。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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