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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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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备案

实施依据: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2.《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第七条 发电企业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安全备案,已投运贮灰场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进行安全备案。安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贮灰场所在地理位置、面积及下游(或周边)村庄、建筑物、居民等情况;(二)贮灰场建设时间、参建单位以及建设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坝轴线位置、坝高、总库容、坝外坡坡比、灰坝结构、灰坝材料、筑坝方式、灰渣堆积量等;(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六)贮灰场工程设计审批文件、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七)贮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专业运行员和安全管理制度;(八)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材料。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2.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追责情形: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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