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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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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的裁决

实施依据: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2.《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五条 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未设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办理阶段:应当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

3.决定阶段:当事人接受协调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争议处理终止;如不接受协调意见的,协调终结,应当自协调终结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4.送达阶段:裁决书自作出裁决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的,责令履行,并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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