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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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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一)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擅自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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