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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缺失!售电公司同时也是用户吗?电网公司“钱多人傻”?

2015-12-29 08:41来源:先见能源智库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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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配套文件对于停滞多年的电改来说是具有开天辟地之意义的大制作,期间经历多方博弈和极大艰难方能于万众瞩目期待的情形下出台,实属不易。此文无意抨击电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学习过程中确实有一些疑虑,因此不揣冒昧把一些问题列出来供大家指正和探讨,其中为了说明问题可能会有钻牛角尖的设问,但归根到底目的是为了澄清疑问,还原真相,以冀愚人千虑,或有一得之功。

探讨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问题1】同一供电营业区出现多个增量配网投资主体时,哪个主体可以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

文件提到,“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文件还提到,“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那么,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能存在原有电网企业(拥有存量配网资本)对于其配电网的运营权,也可能同时存在社会资本电网企业(拥有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对于其配电网的运营权。与原文提到的“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矛盾。是否应该一有投资增量配电网的电网企业出现,即重新划分供电营业区?但随之带来了新问题:谁划分,如何划分?

简单搜索了一下几个关键的文件探索其操作性,更发现了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

其一是供电类业务许可证的申领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2014年发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明确要求各派出机构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如何满足“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条件?假如原来的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拒绝达成划分协议,则意味着无法拿到能源局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这很考验地方政府和能源局派出机构政策执行的能力。

延伸阅读:

看电改:电力市场需“对症下药”售电侧放开重构市场格局

原标题:【武连明聊电改】售电侧改革三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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