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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2016-01-07 16:40来源:东方网作者:项颖知关键词:电能质量电网建设输电线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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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电力用户供电;

(二)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五)其他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对电网供电质量或者供电安全产生危害。电力用户对可能产生危害的用电设备应当进行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接入电网。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第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数据库,做好用电指导和检查。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的要求高于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约定。供电企业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应当自行配备发电设备或者不间断电源。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用电保障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原标题: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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