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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2016-01-07 16:40来源:东方网作者:项颖知关键词:电能质量电网建设输电线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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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叶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维护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和电网正常运行,及时制定供用电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社会各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提出的意见共15条。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行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11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相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供用电关系的各方主体。有的委员建议,草案关于供用电关系各方主体的规定,应当遵循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已经明确的相关改革事项予以落实。有的委员提出,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提供保底电力供应服务的具体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将草案中的“电网企业”统一修改为“供电企业”,并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确保无议价能力电力用户有电可用”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等)

(二)关于电力用户的权益保护。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减少对电力用户行为的限制,加强对其权益的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偏轻,建议加大追责力度。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有效平衡好供用电各方的利益,加强对电力用户的权益保护,是本条例重要的立法宗旨。为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第十七条禁止侵害电力用户行为的情形中,增加禁止供电企业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项)

2、在草案第十九条增加关于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供电保障的规定,表述为:“因重大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用电保障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3、在草案第二十条增加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服务保障规定,表述为:“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4、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保障电力用户的知情权,规定为:“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他电力用户的信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5、进一步完善供电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对本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适当提高罚则幅度;对已有相关规章规定由国家有关机构处罚的事项,以及侵害电力用户权益的民事赔偿事项,作出相应的指示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中止供电。有的委员提出,对于应行政权、司法权要求中止供电的情况应当慎重。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精神,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协助、配合有关方面工作时,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中止供电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市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被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电力用户,也有必要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对草案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中增加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关行为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

2、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表述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整改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3、细化供电企业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作出中止供电行为的程序要求,表述为:“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并附行政处罚、执行等生效法律文书。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电力用户。”(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本条例与本市其他相关电力法规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本市于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议处理好两者关系。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侧重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用电秩序的维护;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侧重于调整供用电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条例与《规定》共同构成了本市电力领域法制保障的重要规范,在政府提交的议案中已据此对相关条文的表述作了相应安排。

此外,对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标题: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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