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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2016-01-07 16:40来源:东方网作者:项颖知关键词:电能质量电网建设输电线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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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5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供电企业的责任和供电要求

有的委员建议,明确供电企业履行保底供应服务的主要对象,并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要求作出细化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参照近期国家发布的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表述,对草案修改稿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关于供电企业履行基本责任的对象作明确规定,表述为“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

2、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关于供电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要求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执行差别电价的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对于非居民电力用户被列入执行差别电价的名单,应有必要的异议程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国家关于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收取差别电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征收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规定,明确了征收差别电价对象的提出、公示、异议处理、审核等程序。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标题: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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