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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一项诉讼案进展情况公告(附文)

2016-01-08 09:11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华锐风电大连重工华锐风电诉讼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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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合并简称“三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并简称“三被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二、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一)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事实及理由 2014 年,公司拟定并实施《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经 201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转增 20.102 亿股。根据涉及需让渡转增股份的全体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 1,440,000,000 股转增股份让渡给被告二、被告三。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份让渡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被告二持有公司 1,197,303,3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85%;被告三持有公司 242,696,63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2%。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为公司股东,截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分别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 4.2 亿股、1.134 亿股、1.134 亿股。三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被告,诉称在 2014 年 12 月被告一将三原告取得的转增股份 3.234 亿股股份划转(记入)被告二、被告三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的行为违法,致使三原告失去了价值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股份,侵害了三原告的权益。

(二)公司股东本次涉诉事项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返还应属于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所有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3.234 亿股;其中,被告二、被告三应向原告一返还 2.1 亿股;被告二、被告三应向原告二返还 0.567 亿股;被告二、被告三应向原告三返还 0.567 亿股。 2. 被告一应将上述共计 3.234 亿股股份分别划转至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股东账号名下并办理变更登记; 3.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三、本次公告的公司股东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因本次公告的公司股东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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