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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

2016-01-21 09:15来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键词:清洁能源风电项目风电装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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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动产业发展。落实浙江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鼓励省内能源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际能源先进技术,鼓励有条件的能源企业“走出去”,以总承包、总代理和参与国际竞标等多种方式发展电力产业。依托沿海深水港口优势和“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大宗能源战略物资商品交易服务平台,抓住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下跌的战略机遇,加强大宗能源战略储备,建成全国大宗能源物资储备基地和交易中心;深化央企合作,争取更多国家战略能源项目尤其是清洁能源项目落户浙江;深化与宁夏、安徽、四川、新疆等能源富集省区的战略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宁夏、新疆等地煤电一体化、煤制气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推进能源体制革命,确保我省能源体制机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1.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输配电价改革,2017年完成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公益性与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和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根据国家电力改革和直接交易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完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规则。建立优先购(发)电权机制,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统筹协调外购电力和省内电力,加强我省对外购电量和价格的谈判权,推进辅助服务和调峰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电力金融期货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根据国家售电侧改革部署,优先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能源企业特别是分布式能源企业组建售电主体,探索售电侧改革有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2.稳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及时核定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后的管输费、LNG气化费,加强城市终端用户天然气价格的管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学预测我省电网和华东电网对我省抽水蓄能的需求量,分析论证抽水蓄能电站功能定位、价值机理和效益实现形式,研究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放开投资主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4.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和PPP模式。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能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保证在建清洁能源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能源企业直接融资,依托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股票,依托新三板市场开展融资,鼓励创投基金等参与清洁能源发展,支持能源企业发行债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5.推进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完善发电权、火电关停容量、排污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探索实现节能量财政补偿和交易制度。抓紧建立煤炭削减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等交易机制。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风电、抽水蓄能等项目的入场招标。探索建立综合性能源要素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6.完善政府能源调控。深化能源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好国家下放的审批权限。推进简政放权,下放部分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推广随机抽查等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能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二)完善政策保障。制定出台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具体政策,重点制定加大清洁煤电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等清洁能源研发推广利用的财政、价格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三)注重典型示范。推进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市、县、镇建设;根据创建工作需要,打造一批新能源行业型示范、项目型示范、运行型示范和创新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投产一批、前期储备一批”的要求,协调、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重大项目尤其是示范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省级部门服务责任和地方政府保障责任,落实要素配置、政策处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六)动员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引领、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企业、社会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能源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引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创建行动,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印发

原标题: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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