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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委:确定在全国61个地区推广风能等新能源(附名单)

2016-01-21 10:10来源:中国风能协会关键词:十三五规划风电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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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持政策

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积极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在建设地区率先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

(二)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先行试点创新政策,形成合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本地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

(三)认真组织申报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城市(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合计不超过3个,其中,城市、县均不得少于1个,未通过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验收的城市(县)不得申报。(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建设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2015年11月10日(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申报城市(县)拟在本区域内选择合适单位申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请根据《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报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另附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确定的首批40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实施方案在实施期内仅允许调整1次),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版),经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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