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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审批2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6-01-25 09: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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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5号

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07号)及启东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启环发〔2015〕12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启东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启东市北新镇新建3台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2×B8.5兆瓦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启东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低氮燃烧工艺,SNCR+SCR脱硝(尿素为脱硝剂),锅炉烟气通过一座15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确保本项目各类废水全部在厂内回用。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临交通干线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租用灰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项目各转运站、灰库、渣仓、石灰石仓、碎煤机室周围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运后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小锅炉及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现有机组,作为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30.7/32.31/46.53吨、氮氧化物≤46.11/45.77/93.06吨、烟(粉)尘≤6.42/9.45/-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启东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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