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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减排专项改造方面推行第三方治理(全文)

2016-01-25 15: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第三方治理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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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领域。坚持陆海统筹,在海洋生态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恢复、近岸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开展第三方治理,开展海洋油污整治工程、对重点海湾、泄湖、湿地等地域实施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雨污分流工程。建设重点海域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红树林、海草床、海藻场、珊瑚礁等区域的生态修复。

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完善并用好现有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可直接适用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现有政策,在税收、补贴、金融、科技、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相关企业支持。完善现有关于治污设施建设和治污成效激励政策,有效支持具体实施治理的单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六)研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出台相关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改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环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对于符合条件、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在国家未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出台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环境服务公司可按现在的规定享受环境治理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推动绿色信贷。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适用《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租赁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设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和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运用保险机制转移环境污染治理防线,提升环境污染治理风险管理水平。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七)推动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在授权范围内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建立联审机制,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环评、土地利用、规划选址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投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机制、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阳光审批和互联网全流程透明审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八)发展环保资本市场。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鼓励其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等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支持环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募集发展资金,借助资本市场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

(九)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信息公开。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规范信息报送、公开的流程和要求。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推动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多渠道、多平台,公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信息和违规信息,并与企业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纳入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在信用海南网站上进行发布。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

(十)加强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差、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出台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行政代执行操作规程。对不能及时治理污染或修复环境的,依法开展行政代执行。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十一)提高治污的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保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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