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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6版)

2016-01-28 13: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建设绿色示范工程火电输变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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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果资料真实、完整;

二、实施计划全面、有效;

三、研发与应用新技术成果先进、创新;

四、提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效果显著;

五、提升节能减排指标效果显著;

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作用明显。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验收组评估绿色施工实际效果,采取量化指标比照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绿色施工执行效果与研发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通过评审的条件如下:

一、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三、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四、 工程(机组)在建设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责任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件。

五、 绿色施工相关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 总体策划和专项方案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实施全面、效果显著;

七、 研发与应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成果创新、先进;

八、 符合《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中“验收结果表”的验收通过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应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后,由现场评审验收组长提交《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word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报立项受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立项受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审定,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受理单位批准、发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二、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三、配套的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经整改关闭后,可再次申请复验。

第二十九条 对批准验收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单位将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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