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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2016-02-19 15:46来源:上海节能服务产业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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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上海市终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管理工作。为继续做好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根据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通知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具体承办对本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登记和名录信息管理等工作,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016年2月起,正式启动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关于实施《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节能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通知精神,为继续做好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定于2016年2月起正式启动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理登记时间:每周二、四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免费受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地点: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6001室。

2、企业申请登记需要提交资料见《试行办法》中第五条。

3、新申请登记企业需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申请表及其它表格(表1—表7),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将需要提交的资料附在相应的表格后,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登记时需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办理申请登记时加验三证原件。

4、原国家和上海市备案的企业可凭登记申请表(网上下载表1)、原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到协会办理企业登记,不需再交其他资料。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60805420

特此通知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

2016年2月15日

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名录,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特制订本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承办对本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登记和名录信息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节能服务行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含能源审计、评估、咨询、检测等)。

第四条(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基本金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节能服务业务(或相关)的企业。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 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中级以上)及节能服务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人数要求3人以上。

(四)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

(五)如需要的其他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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