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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通知:涉及38家火电厂(全文)

2016-03-02 12: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上网电价火电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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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湖北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降低每千瓦时0.0435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为每千瓦时0.398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步下调。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全省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3。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每千瓦时0.03元,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农网上划地区郧阳区、丹江口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和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同价,其他用电价格仍按农网上划过渡期有关规定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提高征收标准所需资金由本次电价调整降价空间解决,不因此提高销售电价。

四、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上网电量情况,对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加价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和统筹。

五、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本次电价调整的部分降价空间用于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电价调整和支持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2.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21日

湖北省物价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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