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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公布(全文)

2016-03-29 08:31来源:环保部关键词:环保部火电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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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公示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报告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点位全部按新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22号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要求,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2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度报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概述

2015年,环境保护部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和部党组部署安排,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围绕环境质量、环保审批、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监管执法等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大力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减排、建设项目环评、重点监管对象目录、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公开范围、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二、落实《工作要点》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实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点位全部按新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

2.及时发布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相继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自2014年12月28日起,通过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向社会发布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为人民群众及时防范空气重污染提供信息指导。

3.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全国主要水系149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四项指标监测数据。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和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向社会公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4.污染源监测信息。督促各地继续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在部政府网站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自2015年起,要求地方每季度上报“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信息公开情况,组织核查各地信息,并定期通报。

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报情况在部网站公示受理情况、发布拟审查公示和审批决定公告,做到了环评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在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环评资质管理专栏,实现环评资质受理、审查、审批信息和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信息以及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基本信息全公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政策研究。督导检查各省(区、市)环评信息公开情况。

6.污染减排信息。按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主动公开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环境统计年报摘要信息。公布2014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发布2014年度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公告,向社会公告各省(区、市)和八家中央企业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2015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发布2015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公报。公布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937家、废气企业3268家、污水处理厂378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52家、重金属企业3432家、危险废物企业1443家,共14920家企业。公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要求2015年完成的减排项目。

7.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印发《关于2015年1-8月全国〈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我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环保部门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省(区、市)均已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时公开排污收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8.突发环境事件与投诉举报信息。督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指导地方政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运用新媒体拓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渠道,开通“环境应急”微信公众订阅号,向公众推送环境应急理论、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环境应急科普知识等。定期公开“12369”电话和网上举报受理事项处理情况,全年“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电话及网上举报1145件,“12369”环保微信举报收到并办理公众举报13719件。检查抽查各省级环保部门网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情况。

9.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主动发布机制,修订《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督促涉核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全面公开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全国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2小时均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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