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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2016-03-30 10: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火电电力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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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热电联产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既有燃煤锅炉应当严格依照规定限期关停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集中供热片区初期热负荷较少时,应当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最新环保要求,在规划确定的热源点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

第十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向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意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反馈意见修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单机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是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组织制定优选评议办法,组织实施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的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装机方案编制大纲》,编制项目装机方案,并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单机300MW以上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和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有火电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火电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煤炭替代要求落实煤炭替代量。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热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并相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并取得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文件。

非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各项支持性文件,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网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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