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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6-03-31 08:46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一带一路火电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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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举措。推动民营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引导民营制造企业智能、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实现融合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承接先进军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推动民营企业提升农产品、矿产资源等原材料产业精深加工水平。以“互联网+”为驱动,加快培育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互联网金融等新产业新业态。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民营企业集团和以民营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组织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全方位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鼓励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合作,建设境外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园区、农业经济合作区。

(八)探索加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项目策划、财税代理、商标专利、政策法律咨询、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公益性服务,营造亲商安商惠商的发展环境。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拓宽培训渠道,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借助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家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结合民营企业核心技术需求,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技术人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壮大创业者群体。

三、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指导。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研究部署改革相关事项。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手段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支持各地探索优化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鼓励试点先行。针对制约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选择若干城市开展试点,突出特色、重点推进。辽宁省可着重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装备、纺织服装、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吉林省可着重在汽车零配件、农产品加工、特色资源、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领域,黑龙江省可着重在农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生态旅游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可着重在畜牧业、新能源等领域,选择若干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改革意愿较强的城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方案由申报城市编制,力争做到具特色、有突破、可操作。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申报城市的试点方案进行指导,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全面指导和完善,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

(十一)狠抓贯彻落实。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加强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有关城市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在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类专项基金、设立创新创业平台、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领域进行探索创新。

(十二)营造改革氛围。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尊重市场主体的改革意愿,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积极搭建跨区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建立民营企业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 国 工 商 联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3月2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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