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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2016-04-22 11:4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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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市县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机场用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全省各级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政府办公区、风情小镇、旅游景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四)依托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力度,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我省低碳制造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四、建立完善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组建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份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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