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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4-28 08:3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站充电服务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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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省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省与山西、山东、河南等毗邻省份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省内各市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十三五”末,初步形成覆盖毗邻省份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城市、京津冀互联互通以及联结省内各市的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行驶充电需求。

三、健全服务体系

(一)建设智能服务平台。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拓展、创新多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各市要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市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但要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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