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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印发(全文)

2016-04-29 14:37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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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了解到,近日河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坚持规划引领,将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石政办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落实协调推进责任,积极作为,不等不靠,用足用好当前国家和省、市促进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全力抓好2016年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落实资金并及时兑付。对购买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九类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进一步完善兑补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实际购买新能源汽车种类和数量,组织好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工作,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做好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积极推广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各级政府用车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落实好中央、省税费减免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实施纯电动汽车通行管理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纯电动汽车优先通行。日常交通管理中,10座(不含)以下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受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限制(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实施的临时性交通管制除外);10座(含)以上纯电动载客汽车及纯电动蓝牌载货汽车,需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期间,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的限制。(市公安局负责)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坚持规划引领,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石家庄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底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全覆盖。(市交通局、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三)学习借鉴“众筹建桩”经验,整合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方力量,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路边车位、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充电桩、充电桩群建设,确保形成规模效应。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要积极建设充电桩,市直机关要率先安装、作出示范。环卫、城管执法、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所属机构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工程,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设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对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公共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时,对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含)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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