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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3个电力项目:火电2个、水电1个

2016-05-03 11:0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煤制天然气项目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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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浓盐水暂存池和厂内危废暂存库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浓缩液等危险废物依托园区危废处置中心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回用水站化学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并应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优先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依托园区渣场填埋处置。项目依托的危废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未经处理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大路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优先使用非高含铝煤,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的高含铝煤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暂存于足够容积的煤气水储罐、浓盐水缓冲池及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污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计划落实鄂大管发〔2014〕37号文、鄂大管发〔2015〕18号文等区域硫化氢和烟粉尘等污染物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硫回收工艺改造、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淘汰小锅炉、分散居民煤改气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

(三)积极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鄂大管发〔2014〕34号文,按期实施项目相关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内政字〔2014〕283号文要求,加快建设窑沟和官板乌素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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