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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改委《关于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附第一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016-05-31 09: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电力行业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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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一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 核算边界的核查;

- 核算方法的核查;

-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声明,应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六)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核查活动的技能。

(七)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以便于重点排放单位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市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八)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 核查报告;

-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排放单位获取的证明文件;

-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 其它相关文件。

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四、核查要求

(一)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在排放报告中准确地报告了以下信息:

-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核查机构应通过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进行核查,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 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一致;

-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核查机构可通过与排放设施运行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查阅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方式来验证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的符合性。

(三)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四)核算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2.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默认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当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时,可以不进行交叉核对。

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照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报告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核查发现。

4.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除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的数据之外,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数据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五)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执行。

核查机构可以通过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来实现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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