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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改委《关于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附第一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016-05-31 09: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电力行业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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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工作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福建省2015年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纳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2013至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实施核查工作。

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核查和复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核查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核查工作流程图

(一)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被授予资质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与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托方或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评估后确认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二)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备案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重点排放单位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核查组应将修订的核查计划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沟通。

(三)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四)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抽样计划

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x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重点排放单位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查准则的要求;

- 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进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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