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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业优化历十年风雨 去产能之路发人深省

2016-06-15 09:30来源:《能源评论》作者:胡迟关键词:能源产业去产能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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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对症下药”

“在回顾了2009年的研究报告之后,我们发现当时提出的建议在今天仍然有效。我们希望2016年的分析和建议可以推动中国的政策制定者采取实际行动。”伍德克说。

因此,未来化解产能过剩要“以史为鉴”,充分借鉴前期的经验与教训,政策的制定必须既充分考虑现阶段的体制特点与经济环境,分析前期政策的得失,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失效,同时又前瞻未来,与体制改革的目标衔接,从而在执行中不断提升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不断提升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我国化解产能过剩一直以压缩产能、总量控制为主要手段。这种手段的不足在于仅从供给侧出发调节产能过剩,而产能过剩状况是由供需两个方面的状况决定的。这种调控目标与结果一再背离的现象,需要决策部门认真反思。要吸取“越控制总量,投资越踊跃,产能越过剩”的教训。

一是建立产能利用率评估和预警制度。首先,提升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测水平,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制和干预,将现行企业统计、景气指数分析与产能利用率评价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统一的行业产能过剩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让企业和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产能及相关信息,理智决策进入或退出市场行为,商业银行据此控制信贷投向和规模,防止投资过度,规避金融风险;其次,改革“总量控制”的产业政策思路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项目审批准入制度,最终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并且要以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性条件,监管方式也应该从前置性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的过程监管,提高调控水平。

二是差异化不同性质过剩产能的调控方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产能过剩,需要分业施策、多管齐下。对技术落后产能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关停、淘汰,防止这类企业在市场出现短期需求趋旺、价格上涨时“死灰复燃”;对结构性缺陷导致的“低水平”过剩产能实行“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利用信贷、财税、价格等经济政策杠杆“扶优汰劣”,引导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对因购买力水平低、有效需求不足产生的相对性产能过剩和部分行业出现的阶段性产能过剩,加强规划引导,提高企业集中度,引导企业站术进步前沿、顺应产品更新换代趋势进行结构调整。

——加大政策执法的力度和权威性

从以往政策执行的教训看,一些设计初衷良好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或者被政策受力方化解,致使政策未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调查显示,各地都有大批未经国家环评和审批而上马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电解铝项目。同时,一些地方进入工信部淘汰落后名单的企业产能,至今仍然在运行,没有被淘汰。这些现象的一再出现,已经严重削弱了产业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原工信部部长李毅中曾表示,政府部门在调控淘汰落后产能上力度还不够,措施不得力。

应该说,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上述政策还是有“用武之地”的,但必须严格执法,加大监管的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切不可姑息手软。一是建立巡视检查制度,由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巡视检查。这样才能发现那些违规未申报的新项目。二是强调行政问责制的使用。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在治理污染上已经创造了很好的经验,一些地方政府提出“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官,治官先治人”的铁腕治污措施,收到很好效果。

原标题:能源产业优化历十年风雨 去产能之路发人深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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