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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部门联合下发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办法:补贴额度最高达改造投资1/3

2016-06-16 11: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气锅炉脱硫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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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第七条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第八条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先行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安排,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预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区改造工作,组织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加强对各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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