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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惩罚”过剩的煤电不能剥夺其参与电力市场的可能性

2016-06-17 17:55来源:南度度作者:张树伟关键词:煤电火电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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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煤电过剩已经是“秃子上的虱子”,但如何合理地惩罚过剩的煤电是个值得考虑问题。张树伟认为,“惩罚”过剩的煤电,必须瞄准“投资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更不能剥夺其参与电力市场的可能性。

煤电过剩已经是“秃子上的虱子”

2015年,煤电的发电小时数进一步下降,同时超过2亿千瓦的巨量机组已经核准或者在建,2016年上半年的利用率可以预见的将更加不理想。这种煤电的过剩,无论是短期的市场利用率视角还是长期的最优电源结构视角,都是非常确定并且肯定的。

要在任何现实的需求与需求增长条件下完全消化这种“过剩”的程度,在几年时间(如“十三五”)内都是不可能的。有限的需求蛋糕,如果存在显性的竞争机制,那么这一蛋糕将由可变成本最低的机组去满足,而大量的机组将失去市场份额,陷入亏损的境地,而市场的价格也会大幅的跌落,从而释放长期停止建设的信号。

我国目前的电价机制还缺乏这种动态价格信号的体现,但是这种过剩的情况已经具有了充分的信息与把握,完全有理由采取一些政策改变与行动,只要建立起这种调整的充分依据,包括介入依据与退出依据。

容量电价解决煤电激励与历史遗留问题

必须承认,以往的火电,事实上是承诺给予一定数量的小时数的,比如5000小时。这种大幅下降的小时数,将构成巨大的政策变化,需要秉持“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基本原则,因为老机组的投资决策已经基于过去的政策环境发生,不可改变。

如果面临监管体系的突然变化,已存在资产可能面临着“搁置”或者“低利用率”风险,监管者需要补偿这种由于政策变化带来的投资损失。但是,仅仅是投资损失,而不是要依靠这种资产取得超额利润。所以,政策措施的着眼点,是如何补偿已有“合法”机组的投资成本,而不给那些“不合法”机组这种补偿。

容量电价将是一个可行的选项。具体而言,可给予仍在折旧阶段的核准次新电厂回收固定成本,保证免受政策变化的影响,也降低其争发电小时数的冲动(需要与低电量电价水平结合)。而对于一些没有合法手续或者不达标的电厂,将无法获得这种保证投资回收的“容量电价”。

需要惩罚的是投资行为,而不是别的

目前,这些过剩的机组仍处于不同的进度之中,有些已经建成并可以很快投产,有些还在建设之中,有些还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已经发生的投资已经属于“沉没成本”,不应该在任何的新决策的考虑范围之内。

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惩罚”必须瞄准“投资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通过取消其容量电价是这方面的有效措施。

2016年5月,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其明确要求“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这很让人费解,电力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其决策的依据是其可变成本,而与已经“覆水难收”的投资成本无关。这一规定取消了电厂依靠可变成本低(这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用电成本优化)从而取得利润的可能性,而没有(仅)形成对投资的惩罚。电厂意味着全部都是亏损,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属于“量刑依据与犯罪行为脱离”,直接判了死刑,属于“刑罚过度”。

这方面的规定是不合理,在今后需要得到纠正。在这一点上,国家能源局在今年初曾经提及,“利用市场机制倒逼,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原则可谓一语中的,既正确又及时。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新的发电机组。

电力市场需要保持充分的开放性

目前,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强对电网输配成本的监管与改变核算模式、中长期直接交易、短期竞价市场正在推进当中,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实践正处于关键的摸索与形成阶段。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此报以厚望。现在需要竭力避免的是:还没有电力市场,就设定那么多的条条框架,进一步分割或者缩小市场的范围,消磨市场良性运转的关键——开放性、足够的流动性与彼此的竞争性。

“惩罚”过剩的煤电,可以有很多的办法,但是要秉持“有效、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剥夺其参与电力市场的可能性。这对电力市场以及其他竞争性电源、用户都没有好处,对煤电也属于惩罚过度。

原标题:专栏|“惩罚”过剩的煤电不能剥夺其参与电力市场的可能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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