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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淘汰燃煤小锅炉 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全文)

2016-06-22 15:5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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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哈尔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要求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017年完成4台,2018年完成4台;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全文如下:

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即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7年年底,燃煤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能力1亿立方米,为燃煤小锅炉“煤改气”提供燃气保障。(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哈中庆燃气公司、交通集团配合)

2.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工业企业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57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3.商业经营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商服行业3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121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4.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普遍实施分户供暖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房局牵头,市发改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新建小区必须实行分户供热、安装计量装置,老旧住房逐渐推进。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优化产业结构,清洁利用燃煤

5.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优质煤统一配送。2017年年底前,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优质煤统一配送。建设铁燃煤炭市场,2016年完成一期建设,2018年完成二期建设,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市工信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三)建立协管机制,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

7.严格燃煤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进入哈市市场。(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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