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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通过 9月1日起施行(附修改对比+全文)

2016-07-04 08:49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电力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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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删去第三十二条。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标题:重磅 |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通过,9月1日起施行(附修改对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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