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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热电联产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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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和区域式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有火电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火电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煤炭替代要求落实煤炭替代量。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热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并相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资源量审核确认。

非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

第二十七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网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热电联产规划和项目建设方案,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燃煤小热电及锅炉的整合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机组、燃煤锅炉关停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出资各方和项目所在地,视情节和责任,实施项目限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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