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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规范火电、电网开工 对违规火电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2016-08-17 09:33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贾科华关键词:火电项目火电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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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已核准电力项目的报建审批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切实维护电力项目建设秩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记者注意到,《通知》中的电力项目是指火电和电网项目。《通知》明确,将切实维护电力建设秩序。对确需开展的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电力项目单位要逐一落实,严格按程序办理。未取齐开工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

相关阅读: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全文)

据悉,国务院近期印发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支持电力项目的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凡是不符合《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再作为开工前置条件。

考虑工程建设实际,《通知》对电力项目开工标志予以了明确。其中火电项目开工标志明确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的开工标志分别明确为: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值得注意的是,在煤电项目开工建设方面,《通知》着重提出,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在为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电站)办理报建审批事项时,要结合《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文)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或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切实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对预警结果为红色的省(区、市),慎重决策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认真落实565号文有关内容,对于明确要求缓建的已核准未开工煤电项目,2017年底前暂缓开工建设。

原标题:国家进一步规范火电电网开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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