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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的签订、备案进行了调整

2016-09-01 13:5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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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新疆区域电力交易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电力交易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根据《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办法》(西电监办〔2012〕153号)规定,结合目前交易的特点,新疆能监办办拟对合同(协议)备案工作相关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兵团各师电力公司、伊河电力公司、石油所属电网企业: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新疆区域电力交易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电力交易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根据《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办法》(西电监办〔2012〕153号)规定,结合目前交易的特点,我办拟对合同(协议)备案工作相关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是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为开展电能调度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

(一)调度类:并网调度协议。

(二)营销类:并网原则协议(或并网经济协议等)、高压供用电合同(协议)、趸售合同(协议)等。

(三)交易类: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发电权交易合同、新能源(火电)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合同、电量转让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等。

(四)其他:除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二、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协议)签订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相应业务许可证(供电、发电、售电类),发电企业还应具备商业运营资格。

(二)合同(协议)应在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格式范本签订,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执行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

(三)合同(协议)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运行。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内容

1.电网企业与发、售电企业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所有的合同(协议),其中属自备电厂的还需备案电网企业与其相关产业(电力用户)的营销类合同(协议)和交易类合同(协议)。

2.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合同(协议)。

(二)备案主体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由各电网企业报备。

2.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或国网各地州(市)电力公司报备。

3.兵团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报备。

(三)备案合同形式和时间

具体详见附件2,其中,2016年合同(协议)于8月31日前报备。

(四)其他

1.电网企业填写附件1,3-12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备案的合同(协议)等资料一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备案审查表返回电网企业,备案工作完成。

2.报备的合同(协议)如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电网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说明。

四、合同签订和报备如不符合相关要求,新疆能源监管办提出整改要求后,合同主体应主动协商,及时修订完善,重新报备,重新报备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版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能源监管中下载。

联系人:甘洪亮

电话:0991-3631331,15981793597

传真:0991-3631331

电子邮箱:ganhl@nea.gov.cn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中核大厦B座12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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