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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还原 陕西“6·18”主变烧损事故实际情况

2016-09-12 16:47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键词:变电站变压器烧损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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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

违反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驻地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事故信息。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本次事故为一般设备责任事故,但社会影响较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理意见: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对直流技改项目工程管理失控,直流专业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不力,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方案不完善,在未收到施工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先行组织开工,施工过渡方案存在漏洞,在新直流系统投运前未进行自检试验并申请专业验收,是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单位。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对所属单位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技术管理、工程项目改造等方面管理监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责任,同时违反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

建议西北能源监管局对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处50万元人民币罚款,责成其向西北能源监管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意见:

1.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1)西安运维分部南郊运维班班长张昆锋,对站用直流设备原理和接线掌握不清,在蓄电池改造收尾阶段错误的拉开直流#2母线刀闸,造成蓄电池彻底脱离直流母线运行,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南郊运维班班长职务,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西安运维分部南郊运维班当值值班长刘鹏,作为当值安全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中有关验收和工作票相关规定,对站用直流设备原理和接线掌握不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西安运维分部南郊运维班当值值班员王晨,在无专业验收意见情况下,未认真核实施工人员身份即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对站用直流设备原理和接线掌握不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西安运维分部二次检修一班副班长崔君莹(分管直流专业),负责南郊变直流系统技改项目,对施工方案把关不严格,对站用直流设备原理和接线掌握不透彻,在I段改造工作完成后,未恢复直流Ⅰ段母线#1刀闸,造成1组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运行,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5)西安运维分部继电保护管理专责崔亚斌,作为南郊变综自、直流技改项目负责人,对直流技改项目组织不力,对改造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对直流系统改造实施过程管控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6)西安运维分部副主任李小刚,作为分部主管生产副主任,组织管理不到位,直流系统技改项目管理不规范,在前期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前组织开展直流系统改造,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西安运维分部副主任职务,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7)西安运维分部主任苏煜,作为西安运维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8)西安运维分部党总支书记兼副主任杨东斌,作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9)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主任李志文,在运维、项目、专业等管理方面指导监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0)检修公司总工程师蔺庚立,负责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1)检修公司副总经理彭青宁,负责检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2)检修公司总经理李庆宇,全面负责检修公司安全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3)检修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贾玉堂,作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人,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14)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朱天昱,作为330千伏南郊变项目#1直流充电柜改造工作负责人,在新直流系统投运前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试验并申请专业验收,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5)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胡平,作为330千伏南郊变项目#2直流充电柜改造工作负责人,于6月16日被提前调离南郊变作业现场,离开时未履行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另外,建议陕西省电力公司对省检修公司、送变电公司、西安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按企业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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