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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号文”开始至今 新电改脉络一文全面掌握!

2016-09-20 08:26来源:南度度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电力需求侧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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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试点

2016年5月16日,贵州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了《贵州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方案明确指出解除地方电力代管体制,推进兴义售电侧改革试点。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开展贵安新区配售电侧改革试点。

广西试点

2016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同时公布《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试点

2016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同时公布《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河南、新疆、山东试点

201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94号),同时批复同意3省(区)开展电改综合试点,并公布了3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试点

201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900号),同时批复同意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等5省开展电改综合试点,并公布了5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19个)

深圳试点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同时公布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蒙西试点

2015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4号),同时公布《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试点

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9号文的第三个配套文件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等4省(区)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并要求各省拟定本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改委。

2015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目前,安徽和湖北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还没发布,不过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对《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进行了批复,2016年4月21日,湖北省物价局确定了《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

贵州试点

2015年6月5日,国家发改委同意将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2015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同时公布《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

2016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将覆盖至全国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

原标题:关注售电看这里!新电改脉络全面掌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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