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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能监局:风电在供热期按能力参与调峰

2016-10-10 08:50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本站关键词:风电供热东北风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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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Ⅰ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Ⅰ类障碍:35kV及以上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且影响电厂自发电,或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含备用容量减少)或正常供电,未构成设备事故者,定为设备Ⅰ类障碍。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库运行相关信息,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达不到要求,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东北区域统一考核标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考核;当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时,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进行考核;考核费用按月结算。

第四十四条 每分对应的考核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

并网发电厂考核分数=并网发电厂每项考核分数之和

并网发电厂考核费用=并网发电厂考核分数×1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10日前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预考核结果。发电企业如有疑问,应在预考核结果发布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复核要求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东北电监局审批,经东北电监局审批后,结果生效,兑现结算并公布。

每月27日前,东北电监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算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第四十七条 考核费用按收支平衡原则当月结零,考核费用按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返还各电厂。

发电厂返还费用=考核总费用×该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考核范围内发电厂当月上网总电量

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减(加)应支付(获得)考核(返还)费用额度,向所属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八章  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东北电监局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电企业对并网运行考核统计结果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东北电监局提出申诉。东北电监局负责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东北电监局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3]46号)披露电力“三公”调度信息。

第五十一条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东北电监局备案。并网调度协议具有较长有效期限的,可不必每年签订一次。

中短期购售电合同、临时并网调度协议和临时购售电合同应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东北电监局根据《东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东电监市场〔2007〕140号)定期召集各方召开厂网联席会议,通报电网和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协调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东北电监局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各网、省电力调度机构现执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 来源: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作者: 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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