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核电核电建设与运行管理正文

【关注】《核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15 18: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安全法核电企业核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草案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草案第一条从如下四个方面明确了立法目的,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这一立法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预防和应对由核设施、核材料导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根据这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三条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涉及核设施和核材料的有关活动及为其提供设备、工程及服务等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行为。

(二)关于方针、基本原则

草案第四条明确了从事核事业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这一方针强调在发展核能和核技术应用中,必须保障核安全。这一条还明确了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三)关于管理体制

根据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草案第六条予以确认,即明确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四)关于核安全责任

核安全责任是保证核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范。在第五条中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本条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草案中众多条款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也同时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核安全责任。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为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草案仅就核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及其主体、免除承担责任和第三方免责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制度措施

为了保证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草案规定了具体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包括规划制度、标准制度、报告与反馈制度、许可制度、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明确了一些相关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传和教育、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科研、资金保障等。

(六)关于公众参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保证草案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在第一章规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草案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草案专设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同时,为保证草案中各项禁止性、限制性和义务性规定的有效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以及为之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目前,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原子能法是核领域带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对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等所有活动做出全面规范。核安全法是有关核领域关于安全问题的专门法,重点以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为主要规范内容。这部法律不规范有关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又将原子能法中有关核安全问题进行具体规范,是以防范核领域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规范内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核安全法查看更多>核电企业查看更多>核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