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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将会如何走下去?

2016-11-16 10:51来源:发改委作者:唐文生关键词:自备电厂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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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自备电厂是我国发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员,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9号文之后,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配套文件。《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科学引导和规范自备电厂发展,促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发挥自备电厂作用,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稳妥推进电力改革。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引导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自备电厂保障了企业在供电紧张时期生产用电需求,降低了企业特别是高载能行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其中,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余气建设的发电机组,以及热电联产类自备电厂还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部分自备电厂还承担了局部地区的供热、供暖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自备电厂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部分自备电厂能耗指标、排放水平偏高,国家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基本未承担社会责任,运行水平有待提高等现象。

《意见》对规范自备电厂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统一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外核准,要求开工建设前、建设过程中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并符合各项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同时,还从健全自备电厂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引导自备电厂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有利于营造发、输、配、供协调发展的环境。

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新能源发展

目前,自备电厂中普遍存在燃煤机组发电效率偏低,环保设施闲置,违规运行的情况。以河北省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驻点河北监管报告》,2013年河北省10万千瓦及以下自备发电机组平均煤耗高达384.5克/千瓦时,远高于全国燃煤机组321克/千瓦时的平均煤耗。部分自备电厂采用环保设施断续投运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采取掺煤焚烧措施,以提高发电量及利用小时数;有的热电联产机组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比和热效率标准。这些违规手段让一些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获得比同类企业更低的用电成本,取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伤害了公用电厂和全社会实施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给国家防治大气污染、构建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以热定电”、“以资源定电”是自备电厂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企业能源效率最大化的基本准则。《意见》明确了推进燃煤自备电厂环保设施改造,淘汰落后机组的要求,对于燃煤机组,无论容量大小,都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要求,对于机组类型属于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要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应实施升级改造,并明确了供电煤耗、水耗升级改造标准;同时,规定自备电厂需按要求接入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的环保、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建立自备电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自备机组能耗、排放数据的在线监测,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推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也是一项有益举措。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燃煤自备电厂,积极推动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替代发电,积极开展富余水电替代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发电;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调节等手段大力推动新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减少电厂燃煤带来的环境治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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