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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将会如何走下去?

2016-11-16 10:51来源:发改委作者:唐文生关键词:自备电厂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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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范参与辅助服务当前,部分地区自备电厂还存在发电比重偏大,影响电网安全,自身运行环境恶劣,安全运行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一方面,大量自备电厂集中发电造成电网调峰能力不足,一旦出现运行问题,极易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在部分地区,如新疆自备电厂装机占该地区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26%,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比公用机组高出近1493小时;甘肃2014年先后有三分之二的发电企业轮流全停,而自备电厂基本全开满发;黑龙江、吉林因自备电厂造成系统调峰容量不足,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最小开机方式安排难度大,降低供用电安全运行水平。还有个别地区企业依托自备电厂违规建设电网,甚至与公共电网违规交叉跨越,给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严重隐患。另一方面,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往往属于国家二级以上重要用户,拥有大量不可中断供电的重要负荷,但自备电厂的运行水平相对较弱,尤其是孤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在没有电网企业系统备用的情况下,自备电厂的安全问题异常突出。为了确保自备电厂的安全可靠运行,《意见》首先提出了“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明确提出了“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的要求。《意见》要求自备电厂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全面落实电力相关规章和标准,加强设备维护,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两个细则”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意见》还明确了自备电厂承担系统备用费和交叉补贴等社会责任的要求,当自备电厂需要电网企业为其做系统备用时,需要支付系统备用费,自备电厂无论大小也都应该承担与大电厂同等的社会责任。同时,电网企业也会积极配合健全规范自备电厂并网服务的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定期开展对自备电厂及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检查,配合对自备电厂采集装置、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指导电厂开展隐患治理,确保自备电厂发电设施和电网设备的稳定运行。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国家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以及偏远地区等重点民生用电进行合理补偿,明确规定自备电厂需承担基金及附加,并交纳系统备用容量费。据了解,自备电厂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好,有些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国家有关部委对该类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和范围存在差异为借口拒绝交纳,一些省市甚至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征收或仅征收其中几项,特别是孤网运行自备电厂,不交纳任何政府性基金。还有部分企业拒交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这些企业及自备电厂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逃避了应承担的补贴民生的国家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起到了不良的负面引导作用,已导致部分公用电厂纷纷要求转为自备电厂,逃避规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促进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激发市场竞争活力,9号文明确规定,“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承担与公用电厂同等的社会责任。《意见》对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标准,公平承担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以及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且需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对于自备电厂的监管,堵不如疏,需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建立健全自备电厂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机制,同时要兼顾政府监管措施,引导自备电厂灵活合法进入电力市场,积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发挥自备电厂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提高效率,同时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管制,通过一定的政策性激励或约束来促使发电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证社会公平。《意见》从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各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是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引导燃煤自备电厂有序发展,落实9号文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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