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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年底,国家发改委又制定出台了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改革要求,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30多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于2016年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交易机构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根据公开的资料,绝大部分电力交易中心都采取了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另有极少数交易中心采取了电网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公司制形式。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微信号:zgdlqygl 作者:司贺秋
如何理解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是此轮电改的关键环节,事关改革成败。只有正确理解“相对独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采取正确的措施,实现有利于电改目标实现的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对于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表述,《实施意见》和9号文有明显不同。9号文的表述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实施意见》则表述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显然,《实施意见》的表述更加科学,抓住了“相对独立”问题和矛盾的根本。因此,对“相对独立”的理解不能停留在9号文上,片面地、甚至是情绪化地将“相对独立”理解为相对电网企业的独立,而应该是相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独立。
相比于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对独立更值得关注。按照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处于中间环节的电网企业将更趋中立,营利不再是主要目的,并受到政府的严密监管。位于两头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则不同,主体众多、产权关系复杂、利益诉求各异,都希望通过改革为自己赢得最大利益,甚至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在市场上谋取不合理利益,其中就包括通过贿赂交易机构人员、内幕交易、合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影响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只有更加注意交易机构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对独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铲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土壤,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电网企业独立运行,重点不在业务独立,而是机构独立;重点不在组织形式,而在依法监管、保障公平。在电网公司内部,与交易业务联系最密切的是调度业务,两者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是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但二者并非一定要一体化运作。如前所述,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2006年以来交易业务已经从电力调度中心分离出来,实现了交易业务相对独立,但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仍保持一体化设置,即交易机构是电网企业的内设机构,交易机构人员由电网企业任命、聘用,经费也由电网企业保障。此次改革所要求的“相对独立”,是要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实现交易机构由“内设机构”向“独立实体”的转变。至于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因此,重要的不是交易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而是要满足“相对独立”本质要求的法人实体化;而且,独立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科学设计规则、严格依法监管,进而保障公平才是根本目的。
正确认识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持股问题。当前关于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一个主流观点,是认为交易机构组建要体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施意见》也把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作为交易机构的三种组织形式之一,具体是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但从目前来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交易机构,电网企业、代表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之外的股东多为国有企业,这不仅不会增强对公平交易的信心,反而会增加民营市场主体的担心;如果交易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得到推广,作为市场主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有的入股,有的没有入股,这样会影响未入股市场主体对公平的信心。另外,具有营利性质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去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机构,其投资入股的动机本身就值得关注。笔者认为,电网企业与代表政府的第三方机构合资成立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都是可以选择的交易机构组织形式,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入股市场交易平台不宜倡导。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包括“独立性”和“相对性”两个方面,“独立性”是针对所有市场主体而言的,而“相对性”则主要针对电网企业而言。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相对不独立”,是确保我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关系方面。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提供给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因此,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衔接和制约,市场交易平台与调度机构信息系统需要互传数据、共享信息;没有调度机构的合作与支持,一个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是难以想象的。除了与调度机构关系密切,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在市场分析预测、交易结算等方面也存在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如何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电力交易机构从挂牌成立到独立运转,还需要做大量的筹备工作;在独立运转中实现改革所要求的“相对独立”,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积极稳妥推进。
相对独立,要依托电网企业有序推进
按照此次电改要求成立的交易机构,大都以电网企业为主组建,采取电网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组织形式。无论从历史与业务联系,还是从人员与经费来源来看,都需要紧密依托电网企业,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推进交易机构的建设工作。组建初期、独立运转前,交易机构人员应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人员隶属关系和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经费仍由电网企业给予保障。
交易机构具备独立运转条件后,应实行政府监管下的公司化独立运作。人员方面,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选聘,择优选取,不断充实,但相当长时期仍将以电网企业派出人员为主。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依组织程序聘任。经费保障方面,在交易规模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交易手续费,日常运行所需资金包括人工成本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随着市场建设的深入,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用以维持正常的交易和运营成本支出,从而真正具备自我发展、独立运营的能力,但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机构收取各项费用的条件和具体标准,应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按程序批准或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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