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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2-02 08:25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销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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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罚则]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申请。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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