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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年底接二连三的矿难 国务院《紧急通知》披露了哪些信息?

2016-12-13 08:3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武晓娟关键词:安全事故瓦斯爆炸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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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事故、黑龙江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事故、内蒙古赤峰市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事故、湖北巴东辛家煤矿“12•5”重大事故,连续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针对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明显反弹态势,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先后作出部署,对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关停规划退出矿井

12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全力抓好落实。

“对列入去产能关闭退出规划的矿井,无论是今年还是明后年关闭退出,要及时公告,采取有力措施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防止出现‘最后的疯狂’。”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在12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上强调。

《紧急通知》也明确指出:“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公告,不能再组织生产。”

根据事故通报,“10•31”、 “11•29”、 “12•3”3起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瓦斯爆炸事故,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均属关闭退出和落后产能的煤矿,均为被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煤矿。这些共性问题反映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也反映了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派出的4个暗查暗访组巡察时,发现部分正常生产的矿井存在冒险组织生产和为保任务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以及无证非法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但有非法生产迹象。

此外,根据《紧急通知》,将责令停止证照不全的各类煤矿生产,并依法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危险以及高瓦斯、水害、火灾严重,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旦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及时通报、及时曝光,并依法处置。《紧急通知》同时要求,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严防明停暗开;加大正常生产煤矿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实行一案“双查”

“10•31”事故后,国家安监总局部署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开展“八查”,对超层越界、复产复工验收、淘汰退出、“六大系统”、采煤工艺和方法、超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安全投入进行严查,并要求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煤矿。

年末岁尾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杨焕宁指出,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努力把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向深入,防止走过场、走形式,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增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严密程度;进一步严密细致开展检查,通过煤矿“八查”、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部位、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对大检查不认真、工作不落实的,都要运用责任追究的多种形式,严肃纪律。对于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严肃性,为追求GDP、追求财政收入、照顾赶工期等而放弃监管职责,该依法处罚的不处罚或减轻处罚、延长整改时限,造成死亡事故的,要实行‘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企业的责任,又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杨焕宁强调。

12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的通知中已明确: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要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紧急通知》再次明确:“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有煤矿,还要追究上级企业集团的管理责任。要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事故煤矿的责任同时,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检查盯守人员,要依规责令停职检查。”

原标题:面对年底接二连三的矿难,国务院《紧急通知》披露了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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