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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016年12月27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新疆电网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会议通知,附件包含新疆电网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交易公告,以及新疆电网2017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集中撮合交易公告等。具体内容如下:
新疆电网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会议通知及交易公告
新疆电网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兹定于2016年12月29日-12月30日期间,在乌鲁木齐市西虹宾馆负1楼会议厅举行“新疆电网2017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治区经信委,新疆能监办将莅临交易现场,交易安排如下:
1.12月29日10:30-18:00期间开展大用户双边交易,火电发电企业及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电力用户到现场参与交易,每家企业限两人;
2.12月30日10:30-20:00期间开展大用户集中撮合交易,仅电力用户到现场参会,发电企业无需到现场在平台自行申报,其中:10:30-13:30期间为北疆用户培训申报;14:00-17:00期间为南疆用户培训申报;17:00-20:00期间南北疆用户均可在交易现场进行申报,每家企业限一人参会。
3.请参与现场交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行政公章、具备上网功能笔记本电脑,3G上网卡等到会,会议现场未提供无线局域网(WIFI),并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提前半小时签到入座,交易全程禁烟。
4.交易公告、交易方案已在新疆交易平台公告,请注意查看。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俊0991-2926345,18509914987
西虹宾馆前台电话:0991-4673111,0991-4986788,0991-4671111,0991-4986888;
交易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816号西虹宾馆宾馆
2016年12月27日
新疆电网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交易公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员批复的方案、准入的市场成名单,并依据新疆能监办批复的《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暂行)》(新监能市场〔2016〕36号)文件明确的要求,现将新疆电网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双边交易)组织方案、相关说明、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市场交易信息
1.2017年双边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交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明确如下。
双边交易电量及执行时段:2017年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电量指标为30亿千瓦时左右,新能源打捆比例20%,根据双边交易成交情况,未成交的双边电量参与集中撮合交易。试点阶段暂不剔除容量。
交易执行、结算时段均为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参与双边交易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等特殊要求的电量企业,参与双边交易的用户限定为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力用户侧交易电量指标按2017年1月至6月申请电量的80%执行,交通运输企业按2017年1至6月申请电量的30%执行,双边交易未成交电量可参与集中撮合交易。具体名单以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布确定的名单为准。
参与双边交易试点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满足环保要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已转商业运行的在役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已参与清洁能源供暖的发电企业、分布分散式发电企业、天中配套电源、特许权新能源项目不参与此次交易。具体名单以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布确定的名单为准。
双边交易发电侧以火电为主,新能源打捆为辅,调控电量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交易规模约30亿千瓦时,按火电装机容量分配,其中火电企业按调控电量的80%执行,新能源企业按调控电量的20%执行,即达成的双方交易协商均需打捆20%的新能源电量,否则视为协议无效。火电企业需与符合准入条件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协商,与电力用户达成双边直接交易意向,由对应的火电企业代理打捆的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申报,并由火电企业将参与的新能源企业场站名单容量上报。
试点期间,需根据打捆新能源企业确定的电量及规模后,先进行安全校核,再确定企业名单。
2、2017年双边交易输配电价标准、政府基金及附加标准、线损折价标准及变动情况,不同价区用户价格情况。
北疆地区:北疆地区采取“顺推法”交易模式执行:发电企业让利价差全部传导至电力用户,即电力用户目前执行的目录电价扣除发电企业让价后即为直接交易电价,其余基本电价、力调电费、政府附加维持原标准不变。
南疆地区:南疆五地州按照“输配电价法”执行,即南疆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直接交易成交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损耗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直接交易成交价格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集中撮合交易确定,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标准执行,具体为:10/35千伏为0.137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115元/千瓦时,220千伏为0.09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照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26元/千伏安˙月;损耗率按前三年新疆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平均损耗率测算,线损电价0.015元/千瓦时;力调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各地(州、市)电网现行标准。
南、北疆电力用户交易电量均执行平段电价(不执行峰平谷电价)。
二、双边交易流程
双边交易期间,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事先通过双边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双边协商按政府批复的方案、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进行,需注意如下事项:
1.组织双边直接交易有关要求。在政府确定交易规则下,按照“自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自行协商电价、电量,达成《双边直接交易框架协议》意向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另外发电企业将打捆的新能源企业的名单同时上报。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交易信息,按照双边直接交易规则组织安全校核和执行。
2.新能源打捆要求
新能源企业参与双边直接交易电量的打捆电量比例为20%,同时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按照1万千瓦容量风电装机对应交易中标新能源电量133万千瓦时、1万千瓦容量光伏装机对应交易中标新能源电量75万千瓦时的关系核定打捆新能源装机容量并提交新能源企业名单。
3.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边直接交易电量确定原则
(1)此次双边交易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均需签订2017年1月-6月的总电量及分月电量,总电量为10兆瓦时的整数倍。提交交易数据需经调度控制机构安全校核后最终确定。
(2)发电企业按照经信委核定的各准入火电发电企业双边交易电量指标(含清洁能源打捆电量)(见附表2),由发电企业与用电量不低于1亿千瓦时用户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和成交电量。集团内部发电企业双边交易电量指标可进行内部转让,但参与双边交易的单个火电企业达成电量不高于500利用小时。
(3)在双边交易中清洁能源打捆比例为20%,发电企业根据限额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的清洁能源企业。双边交易中清洁能源成交价格不低于20元/兆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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