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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再生铅企业应对带壳废铅蓄电池进行预处理,废铅膏与铅栅应分别熔炼;对分选出的铅膏应进行脱硫处理;熔炼工序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多室熔炼炉熔炼等技术,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铸锭工序应采用机械化铸锭技术。
(十)废铅蓄电池的废酸应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废塑料、废隔板纸和废橡胶的分选、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工艺应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采用节水、节能、高效、低污染的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作业。
三、大气污染防治
(一)鼓励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与湿式除尘(如水幕除尘、旋风除尘)等组合工艺处理铅烟;鼓励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滤筒除尘等组合工艺技术处理铅尘。鼓励采用高密度小孔径滤袋、微孔膜复合滤料等新型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及其他高效除尘设备。应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再生铅熔炼过程中,应控制原料中氯含量,鼓励采用烟气急冷、功能材料吸附、催化氧化等技术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排放。
(三)再生铅熔炼过程产生的硫酸雾应采用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逆流碱液洗涤等技术进行处理。
四、水污染防治
(一)废水收集输送应雨污分流,生产区内的初期雨水应进行单独收集并处理。生产区地面冲洗水、厂区内洗衣废水和淋浴水应按含铅废水处理,收集后汇入含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不得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
(二)含重金属(铅、镉、砷等)生产废水,应在其产生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经处理后实现车间、处理设施和总排口的一类污染物的稳定达标;其他污染物在厂区总排放口应达到法定要求排放;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三)含重金属(铅、镉、砷等)废水,按照其水质及排放要求,可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制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离子交换法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五、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
(一)再生铅熔炼产生的熔炼浮渣、合金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合金渣应返回熔炼工序;除尘工艺收集的不含砷、镉的烟(粉)尘应密闭返回熔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二)鼓励废铅蓄电池再生企业推进技术升级,提高再生铅熔炼各工序中铅、锑、砷、镉等元素的回收率,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量。
(三)废铅蓄电池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铅尘、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带铅尘包装物等含铅废物应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减铅、无镉、无砷铅蓄电池生产技术。
(二)自动化电池组装、快速内化成等铅蓄电池生产技术。
(三)卷绕式、管式等新型结构密封动力电池、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等生产技术。
(四)新型板栅材料、电解沉积板栅制造技术及铅膏配方。
(五)干、湿法熔炼回收铅膏、直接制备氧化铅技术及熔炼渣无害化综合利用技术。
(六)废气、废水及废渣中重金属高效去除及回收技术。
(七)废气、废水中铅、镉、砷等污染物快速检测与在线监测技术。
附件2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引领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废电池利用,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废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五)逐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废电池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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